2022-01-18 作者 :觉醒网站网 围观 : 0次
大家好,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,就是关于遵义宠物店网站建设的问题,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遵义宠物店网站建设的解答,让我们一起看看吧。
我2017年7月自驾游,在深圳莲花山公园被一花猫踫磁后,一路带着经广西崇左,明仕田园,德天瀑布,荔波县,龙里,遵义回重庆。在后备箱中备猫砂盆,后座放置水碗,猫粮碗。住宾馆店悄悄从后门带它进房,白天停车尽量停室内停车场或阴凉处,车窗留一小通风口,避免中暑。[呲牙][呲牙][呲牙][呲牙][呲牙][呲牙]
带着猫咪会有很多乐趣,但是也会带来一些麻烦,因为你要游玩还要分心来照顾她它,还有猫咪和狗狗也是会晕车的,最好还是在出去游玩期间找个家里亲人或者好朋友代养一段时间,实在不行放靠谱的宠物店也行。为你们好,也为它好。
希望执法城管不定期巡视捕捉“流浪狗”集中处置,给民众出行一亇安全感,也同时警告那些有“狗恋病”人,别投放食物给流浪猫狗所谓的“可怜”,用法律劝导他们,让社会“安宁无事”别添乱。
这个事情给一些养宠物的,还有饲养流浪宠物的好心人提了个醒。投放喂养的宠物投放者有对宠物的管理权。
2019年9月20日60岁的昝某去菜市场买菜回来被土狗一下子碰倒,摔成肋骨多出骨折,伤残为十级,于是昝某就从遵义正安法院起诉经常投放喂养流浪狗的万某。要求赔偿七万元,经审判判处赔偿昝某六万元的损失费。
万某不服,肯定如此,因为狗不是自己家的,对于万某出于可怜喂养了这只狗,怎么就承担上责任了呢!
后来经遵义中院重新审判,判处万某赔偿四万元,此时就此了解,其中经历了一年的时间,对于此判决是有所依据的。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第78条,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,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(万某某)向流浪狗投喂食物,可以把他认定为动物的管理人。”
谁也想不到对于一只狗居然给投放人惹来了那么多的事,但是法律规定投放就是有管理狗的权利,所以对于这只狗真的让万某头疼了一把。
对于这次案件也是具有代表性的,对于投放食物的万某,让狗有了定期觅食的习惯,后来才有了这种依赖性,长期盘踞在此,因此才发生了如此事件。所以对于这个事件的发生万某有不可推卸的责任,所以对于万某也只能承担这个责任,必然他的投放食物是狗留在这里的原因。
投放动物食物看似小事,但是其中包含了责任问题,所以尽量少进行类似的事
对于流浪狗应该有收养的单位,对于这些狗私人管理带来的一些麻烦,毕竟不是自己的宠物我们无法有时间监督这些狗,所以对于无论是什么动物都得有时间管理再决定却给它喂食,不然以后在外如果出了什么事真的就得不偿失了。
喂养了几个月的流浪狗,撞伤了人,让喂养者赔偿损失,咋一看有些荒唐,仔细想想,法院这么判也在情理之中。
后来这位老人报警了,并找到了那一只狗,经过街坊邻居指认,万某经常喂养这只流浪狗,老人的医疗费用应该由万某来负责,万某持不同意见,不承认狗不是自己的,只是流浪狗,所以不同意承担医药费,太过分了,老人就把万某告上了法院。
这个案件,核心的问题就是喂养流浪狗时间上的概念,如果只是一两次喂养,那是爱心的表现,如果是很长时间经常性的喂养,那么实际上,狗已经认定了是他的主人,一直待在这边,也相当于成了流浪狗的管理者。
那么到底怎么处理流浪狗?怎么避免这种流浪狗伤人的时间?
有些时候爱心,反而得不偿失
最后,对于这些流浪猫、流浪狗,最好的善待方式就是要么送到专门的收养机构,要么自己领回家去,当宠物养起来,这才是最好的解决的办法。
这项法律有悖文明!在很多发达国家喂养流浪动物是人们提倡和常做的事情。怎么到了中国国情就发生变化了呢?我认为和中国那几年的贫穷落后是分不开的。随着我国的曰渐富强,尊重生命,关爱流浪动物己经成为一种潮流,希望你保持一个良好的心态,别被世界边缘。看看疫情下的西班牙警察如何喂流浪狗的吧!
这个事件本身也好最终判决也好其实都很有争议,我认为判喂养流浪狗的人有责任并承担一定赔偿是完全正确的,他也确实应该为此承担责任。但是赔偿金额如此之高,却完全初出乎了我的意料。个人认为这起事件中具体责任该如何认定还是值得商榷的,法院的判罚似乎也略显草率。下面我来具体阐述下我的观点:
首先,我来谈谈为什么喂养者需要承担一定责任,根据《民法典》第1245条规定:
饲养的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的,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但是,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侵权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,则不能承担或者减轻责任。
这起事件中,虽然这个定期投放喂养流浪狗的人并不是流浪狗的管理者,但是我们可以将其视作这个流浪狗的饲养人。正是因为他的定期喂养,使得流浪狗稳定生活于这片区域附近,也正是由于流浪狗在这片区域附近长期生存,而喂养人又没有对流浪狗进行看管,这才造成了这次悲剧的发生。喂养人对此事件的发生是有间接影响的,因此他需要承担一定责任的判罚是有据可循的,自然也是合情合理的。
其次,将责任完全推给某一喂养人我认为是不合理的。社会中为什么会产生出流浪狗?还不是因为家养的宠物狗被遗弃后流浪街头所造成的。在这起事件中,如果可以证明这条伤人的流浪狗曾经是有主的,是遗弃的,那么这起事件的最大责任人应该是狗原先的主人,正是他没有做到管理的职责,这才直接导致了这起事件的发生。
第三,流浪狗并不是只有一个喂养人,单靠一个喂养人流浪狗是很难长期生存下去的,那么为什么其他喂养人在此事件中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呢?
第四,既然流浪狗长期存在于某块区域,为什么公共管理部门没有及时对其进行扑杀和销毁处理呢?公共管理部门是否应该为他们的不及时承担责任呢?假设这次事件中的这条狗是无固定人喂养的流浪狗,那么这次事件的责任该如何划分呢?
第五,事件究竟如何发生的,我们其实还一知半解,为什么狗会突然冲出来撞伤老人呢?如果狗是因为受到了某人的惊吓甚至殴打后,突然发狂乱窜,是否应该追究惊吓狗的人的相关责任呢?
综上,我认为让流浪狗的喂养承担赔偿责任是合理且正确的,但是具体责任该如何分担,我认为还是有争议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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